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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廖正勝

  • 當事人
    張峻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原 告 張峻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55,6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正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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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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