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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張峻峯
被告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皓鈞
被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詹詠嘉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異議,原告乃追加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依票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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