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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林望民

原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律師
被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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