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 原告
-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偉譽
- 被告
-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竹盛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林偉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林偉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有明文規定。
二、原裁定當事人欄就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林偉譽,誤載為「複代理人林偉譽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