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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羅紫庭

  • 當事人
    張峻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原 告 張峻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何皓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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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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