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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訴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羅紫庭

上 訴 人即

被告
禾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0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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