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何皓鈞
- 當事人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皓鈞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4,214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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