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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陳寶貴

  • 當事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詩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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