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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羅紫庭

聲請人
即原告
李忠鏞
相對人
即被告
陳振華
即被告
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永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振華、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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