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航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蔡圳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朴子市公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