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保險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宇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