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仕倫、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賴俊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54號 原 告 陳仕倫 被 告 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