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陳寶貴
  •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 原告
    陳仕倫
  • 被告
    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54號 原 告 陳仕倫 被 告 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