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盧正芝、超越美車科技有限公司、林榮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49號 原 告 盧正芝 被 告 超越美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