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64號
- 原告
- 金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枝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崑
- 被告
- 薛毓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6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嘉小字第86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6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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