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廖政勝
- 當事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角元友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螣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8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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