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陸正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凱樂網頁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峻豪即陳治豪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北小字第5446號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相對人住所地即本院管轄,嗣經聲請人抗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小抗字第2號抗告駁回而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北小字第544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卷宗可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 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