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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699號

給付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謝其達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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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陸正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峻豪即陳治豪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北小字第5446號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相對人住所地即本院管轄,嗣經聲請人抗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小抗字第2號抗告駁回而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北小字第544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卷宗可考。核諸上開規定,本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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