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冠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家福城科技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