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原 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詠嘉、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