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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周欣怡

  • 當事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77號 原 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詠嘉、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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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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