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三德包裝有限公司、蔡龍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德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龍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月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