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 原告
- 張峻峯
- 被告
-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皓鈞
- 被告
-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詹詠嘉
-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異議,原告乃追加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依票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