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張峻峯、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何皓鈞、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原 告 張峻峯 被 告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皓鈞 被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詹詠嘉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被告明 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異議,原告乃追加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依票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