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致寶工程有限公司、林竹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律師 被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