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致寶工程有限公司、林竹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 被 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林偉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林偉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有明文規定。 二、原裁定當事人欄就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林偉譽,誤載為「複代理人林偉譽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