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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望民

原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偉譽
被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訴訟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複代理人林偉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林偉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有明文規定。

二、原裁定當事人欄就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林偉譽,誤載為「複代理人林偉譽律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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