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峻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92號 原 告 張峻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何皓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1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