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周欣怡
  •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心怡即羅水源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已於民國99年2月17日出境,即尚未生民法非對話意思表示 通知達到之送達效力,爰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對其為國外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原設於嘉義市○○○街000號,於99年2月17 日出境,於101年3月20日逕為遷出登記,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卷可稽。而相對人前於申請護照時有填寫國外(日本)地區之地址,且現已出境至國外等情,則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2月9日領一字第1125303397號函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是相對人既曾留存國外地址,並無送達地址不明之情事,且聲請人也未能證明曾對相對人國外地址送達而遭退回。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外公示送達,核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阮玟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