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仟藝鋁業有限公司、林思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格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3,9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