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謝翠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謝翠鳳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讚、林依潔即燦輝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