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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周欣怡

聲請人
即原告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啓霖(下稱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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