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啓霖(下稱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