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美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邱啓霖(下稱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