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何建議即福聯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何建議即福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膳妹即福隆工程行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