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
- 聲請人
- 林易成即輝全工程行
-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慶功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2,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慶功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2,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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