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易成即輝全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林易成即輝全工程行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慶功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22,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