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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22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冠耘科技(厦門)有限公司陳添利」,致起訴之被告不明確,請出具書狀明示起訴狀所載兩次合約請求返還貨款之起訴對象,各自係指「冠耘科技(厦門)有限公司」或者是「陳添利」個人,如有兩個不同起訴對象,請併更正訴之聲明。

二、請提出原告騰普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冠耘科技(厦門)有限公司」為大陸地區合法設立註冊登記之公司證明。

三、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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