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22號
- 原告
-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冠耘科技(厦門)有限公司陳添利」,致起訴之被告不明確,請出具書狀明示起訴狀所載兩次合約請求返還貨款之起訴對象,各自係指「冠耘科技(厦門)有限公司」或者是「陳添利」個人,如有兩個不同起訴對象,請併更正訴之聲明。
二、請提出原告騰普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冠耘科技(厦門)有限公司」為大陸地區合法設立註冊登記之公司證明。
三、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