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黃信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詩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