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
- 聲請人
- 新健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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