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李忠鏞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陳振華
- 即被告
- 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永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振華、益大利通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