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原小字第11號
- 原告
-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承豪
- 被告
- 吳安妘即吳蕙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66元,及其中新臺幣3,066元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每期(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