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陳劭宇
- 法定代理人林明毅
- 原告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691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256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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