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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陳思睿

  • 當事人
    侯宏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宏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訊億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始追加被上訴人應給付2次請假薪資損失之請求,是否准許係 上訴審之職權,應由上訴審視是否准許再為裁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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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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