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達
- 訴訟代理人
- 蘇富民
- 被告
- 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23元,及其中新臺幣26,423元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