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773號
- 原告
- 陳俊鑫
- 被告
- 明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利用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因操作錯誤,自其申設之嘉義縣○○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誤匯款項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