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薈芸
- 相對人
- 王明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