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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聲字第38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羅紫庭

聲請人
社團法人台灣合樂外籍婚姻媒合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薈芸
相對人
王明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