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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2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謝其達

聲請人
百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菱電機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2,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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