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028號
- 原告
- 李季砡
- 被告
- 呂官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嘉交簡字附民第7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17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3日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西區世賢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友忠路口時,適有原告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沿同路段同向、在同車道前方行駛。此時被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未注意,自後方追撞原告之車輛,致原告因此受有左側顴骨閉鎖骨折、左側框下神經挫傷、右腕端橈尺骨骨折、左第5、6、7、8、9肋骨閉鎖性骨折、顏面骨骨折等傷害,又因右側端橈骨閉鎖性骨折術後合併創傷性關節炎、腦震盪合併記憶力受損、自律神經失調及視力、聽力受損等,受有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83萬元、看護費用8萬5,970元、交通費用2萬4,320元、頭髮減少200萬元、身體多次骨折300萬元、身體衍生疾病300萬元、靜脈雷射252萬元、工作損失2,000萬元及慰撫金100萬元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35萬元,及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所有損害項目均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88至289頁)
㈠原告因被告駕駛車輛之過失,於本件事故受有右遠端橈尺骨骨折、左第5、6、7、8、9肋骨閉鎖性骨折、顏面骨骨折、左側顴骨閉鎖骨折、左側框下神經挫傷、右側遠端橈骨骨折術後合併創傷性關節炎、腦震盪合併記憶力受損、自律神經失調之傷害。
㈡原告已請領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34萬260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受有醫療費用83萬元、看護費用8萬5,970元、交通費用2萬4,320元、工作損失2000萬元、頭髮減少200萬元、骨折7次300萬元、衍生疾病300萬元、靜脈雷射252萬元及慰撫金100萬元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駕駛車輛有過失致本件事故發生,而使原告之身體權受侵害等情,業據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堪信為真實,是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醫療費用:
1.被告對於原告支出之下列醫療費用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⑴附表一編號8、28、33神經內科部分;編號2、3、6、9、11、17、37、38、44骨科部分;編號1急診外科部分;編號4、7重建整形科部分。
⑵附表二編號2、3、6、9、14、15神經內科部分。
⑶附表三編號2、7神經內科部分。
⑷附表四編號1骨科部分
⑸附表六編號2、6骨科部分
⑹附表七編號1、2、4、6、7、8神經內科部分。
⑺以上醫療費用共計7萬3,796元(計算式:260+260+260+6萬6,048+320+260+320+320+300+250+240+260+411+260+240+100+250+440+500+400+50+80+280+300+187+300+150+150+150+150+150+150=7萬3,796元)
2.就神經外科部分之醫療費用,被告固爭執與本件事故無關,然查慶昇醫療社團法人慶昇醫院(下稱慶昇醫院)函覆本院以:神經內科診斷之專科醫師認原告腦震盪之傷害與本件事故有關等語(本院卷第231頁),又腦震盪本屬神經科之專業診斷項目,且內科與外科僅係治療手段之不同,並非純就不同疾病或傷害而為區分,是原告為治療腦震盪於神經內科及神經外科支出之醫療費用均與本件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則上係具有必要性之支出。從而,附表一編號14、16之神經外科醫療費用共835元,應予准許。
3.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附表三編號9、13、18、21部分固為原告於神經內科門診所支出之費用,然其金額分別為3,150元、7萬元、7萬元、7萬元,與原告其他於神經內科門診支出之費用相較而言顯不相當,是否具有必要性已有疑問,原告並未舉證說明該部分治療之必要性,自難使本院形成對原告有利之心證,是此部分應予駁回。
4.附表中耳鼻喉頭頸科、免疫風濕科、眼科部分,經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嘉義慈濟診所(下稱嘉義慈濟診所)函覆本院以:原告於耳鼻喉頭頸科就診之兩側聽損為對稱性喪失,應與年紀大、老化相關,但與頭部外傷無關等語(本院卷第235頁);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下稱嘉榮醫院)函覆本院以:原告於免疫風濕科就診皆非外傷問題,與本件車禍無關;原告於耳鼻喉科主訴間歇性口腔潰瘍,經診斷確有潰瘍及口腔炎症狀,然口腔潰瘍成因繁雜,臨床上難以判定與車禍之相關性;又原告主訴鼻塞數月,經診斷為過敏性鼻炎,然該診斷於112年4月24日即存在,因此與車禍無關;原告於眼科主訴視力模糊,眼底檢查視神經凹陷大,疑似低眼壓性青光眼,與車禍並無關連;兩眼白內障係老化造成,兩次檢查無明顯變化;右眼乾眼症無法確定是否過去即存在,與車禍無關連等語(本院卷第241至245頁);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下稱大林慈濟醫院)函覆本院以:原告於耳鼻喉科之左頰白斑切除手術,與本件車禍無關,成因大多為吃檳榔、抽菸或牙齒不正常摩擦等造成等語(本院卷第251頁),足認上開科別之醫療費用與本件事故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5.又附表中其他科別如腎臟病科、急診內科(距事故發生已近2月)、胸腔內科、胸腔外科、一般牙科、胃腸肝膽科、皮膚科、不分科之費用,未據原告舉證與本件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又原告提出之醫療單據中病例拷貝費、證書費、行政處理費、X光費、代辦費亦未據原告充分說明其內容及與本件事故之關聯性,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屬無據。
6.原告另主張未來尚須支出6次靜脈雷射及重複性跨顱磁刺激術之費用共42萬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然據原告所提出之單據(本院卷第33頁、第173頁)顯示,上開項目均屬於尚未納入健保給付之高價自費療程,且原告提出之慶昇醫院雷射中心網站頁面擷圖對於靜脈雷射治療僅標榜血液淨化、養顏美容、抑制發炎、免疫增強等功效(本院卷第149頁),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之支出,亦有疑問,是自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能認此項費用係具有必要性之支出。
㈢看護費用:原告主張112年7月3日手術後須專人看護1月,每日支出看護費用1,800元等情,已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附民卷第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89頁),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主張受有看護費用5萬5,800元(計算式:1,800元31日=5萬5,800元)部分之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包含原告重複計算部分)則應駁回。
㈣交通費用:原告固主張受有2萬4,320元之交通費損失乙節,然原告僅列出表格,並未提供任何單據或計算之依據以實其說,復經本院多次於辯論時命提出計程車車資試算表(本院卷第26頁、第148頁)均未提出,從而不能證明有此損害之不利益,自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認。
㈤工作損失:原告固主張受有2,000萬元之工作損失等節,惟原告僅泛稱因本件事故受傷,致延誤原告公司工程進度,原每日可焚燒醫療廢棄物10噸,每噸7萬元,計30日,共約2,000萬元等語,並提出工廠之照片(本院卷第61頁),就此並未提出確實之證據足以使本院認為此係原告可得預期之利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礙難准許。
㈥頭髮減少:原告固主張受有頭髮減少之200萬元損害等情,然查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下稱聖馬爾定醫院)函覆本院以:休止期落髮之發生與生理因素或心理因素均可能相關,以原告之就醫時序而言,車禍相關之壓力可能為其因素,但亦有可能為其他因素造成,固無法判定是否具有關聯性等語(本院卷第195頁)。準此,既不能認定原告落髮之情形與本件事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又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無由准許。
㈦骨折7次及衍生疾病:原告固主張其骨折7次並衍生相關疾病,各受有300萬元之損害等節,惟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之傷害及疾病已於前開醫療費用部分審酌其損害數額,自不能於此重複計算之,否則有違損害賠償法中填補損害之法理。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㈧靜脈雷射:原告固主張未來尚須進行36個月,每月7萬元之靜脈雷射,損害共252萬元等情,然靜脈雷射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之支出,尚有疑問,此點已論述如前,因此原告此項請求亦不能准許。
㈨慰撫金: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原告因本件事故受有右遠端橈尺骨骨折、左第5、6、7、8、9肋骨閉鎖性骨折、顏面骨骨折、左側顴骨閉鎖骨折、左側框下神經挫傷、右側遠端橈骨骨折術後合併創傷性關節炎、腦震盪合併記憶力受損及自律神經失調之傷害,住院數日等情,並參以兩造之工作收入、教育程度、家庭狀況(本院卷第30頁、第290頁),復衡以原告與被告之關係、身分地位、原告受侵害程度、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40萬元,應屬適當。
㈩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領取保險金34萬260元乙節,業據原告提出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9頁)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88頁),堪信為真實。是依前開說明,原告所受領之上開給付,視為應給付賠償額之一部分,被告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綜上,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即係上開各損害之加總,並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金,為19萬171元(計算式:7萬3,796元+835元+5萬5,800元+40萬元-34萬260元=19萬171元)。此外,被告雖主張原告亦有過失,應減輕賠償金額等情,然依113年6月28日檢察官勘驗筆錄所示(偵續卷第10頁至第20頁反面),事故發生前並未見原告車輛有龍頭偏移、明顯左轉或大幅度左偏之情,縱有微小幅度偏移,亦屬具有注意能力之後車所應注意並防範者,故尚不能認原告有何違反交通規則而有過失之處,從而被告提出與有過失之抗辯,應非可採。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予明定。原告行使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訴,並於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擴張聲明,則被告迄未給付,依上開規定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就19萬171元元自113年12月25日之翌日(即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9萬171元,及自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擴張聲明之翌日(即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且所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5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嘉榮醫院: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別 卷宗頁碼 1 112年7月3日 411元 急診外科 附民卷第33頁 2 112年7月3日至112年7月7日 66,048元 骨科 附民卷第35頁 3 112年7月17日 320元 骨科 附民卷第37頁 4 112年7月17日 260元 重建整形科 附民卷第39頁 5 112年7月17日 240元 腎臟病科 附民卷第41頁 6 112年7月31日 260元 骨科 附民卷第43頁 7 112年7月31日 240元 重建整形科 附民卷第45頁 8 112年8月1日 26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47頁 9 112年8月29日 320元 骨科 附民卷第49頁 10 112年8月31日 400元 急診內科 附民卷第51頁 11 112年9月26日 320元 骨科 附民卷第53頁 12 112年10月2日 24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55頁 13 112年10月4日 24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57頁 14 112年10月30日 475元 神經外科 附民卷第59頁 15 112年11月2日 260元 眼科 附民卷第61頁 16 112年11月6日 360元 神經外科 附民卷第63頁 17 112年11月28日 300元 骨科 附民卷第65頁 18 112年11月29日 250元 胸腔外科 附民卷第67頁 19 112年12月20日 50元 一般牙科 附民卷第69頁 20 112年12月20日 25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71頁 21 112年12月28日 240元 一般外科 附民卷第73頁 22 112年12月28日 25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75頁 23 113年1月2日 240元 免疫風濕 附民卷第77頁 24 113年1月16日 240元 免疫風濕 附民卷第79頁 25 113年1月19日 400元 急診內科 附民卷第81頁 26 113年1月22日 25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83頁 27 113年1月24日 26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85頁 28 113年1月24日 26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87頁 29 113年1月24日 250元 胃腸肝膽 附民卷第89頁 30 113年1月29日 300元 胃腸肝膽 附民卷第91頁 31 113年2月3日 400元 急診內科 附民卷第93頁 32 113年2月5日 26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95頁 33 113年2月27日 26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97頁 34 113年3月1日 200元 病歷拷貝 附民卷第99頁 35 113年3月1日 274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01頁 36 113年3月4日 26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103頁 37 113年3月7日 250元 骨科 附民卷第105頁 38 113年3月11日 240元 骨科 附民卷第107頁 39 113年3月15日 284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09頁 40 113年3月24日 400元 急診內科 附民卷第111頁 41 113年4月12日 284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13頁 42 113年4月16日 260元 免疫風濕 附民卷第115頁 43 113年4月19日 25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17頁 44 113年4月22日 260元 骨科 附民卷第119頁 45 113年4月22日 260元 眼科 附民卷第121頁 46 113年4月30日 240元 免疫風濕 附民卷第123頁 47 113年5月8日 24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25頁 48 113年5月10日 25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27頁 49 113年5月20日 260元 眼科 附民卷第129頁 50 113年5月20日 250元 免疫風濕 附民卷第131頁 51 113年6月7日 25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33頁 52 113年6月19日 260元 眼科 附民卷第135頁 53 113年7月15日 260元 眼科 附民卷第137頁 54 113年7月15日 260元 耳鼻喉頭頸部 附民卷第139頁 55 113年7月17日 280元 胃腸肝膽 附民卷第141頁 56 113年7月22日 260元 免疫風濕 附民卷第143頁 57 113年8月10日 400元 急診內科 附民卷第145頁 58 113年8月15日 400元 急診內科 附民卷第147頁 59 113年8月23日 400元 急診內科 附民卷第149頁 60 113年9月3日 340元 一般門診(病歷拷貝) 附民卷第151頁 61 113年9月4日 1,040元 特別門診(證書費) 附民卷第153頁 62 113年9月6日 180元 特別門診(行政處理費) 附民卷第155頁 63 113年11月28日 400元 急診內科 本院卷第49頁 二、聖馬爾定醫院: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別 卷宗頁碼 1 112年12月20日 340元 皮膚科 附民卷第157頁 2 112年12月25日 10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59頁 3 112年12月25日 2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61頁 4 112年12月26日 350元 皮膚科 附民卷第163頁 5 112年12月26日 360元 無科別(證明書費) 附民卷第165頁 6 113年1月2日 44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67頁 7 113年1月2日 350元 皮膚科 附民卷第169頁 8 113年1月11日 200元 無科別(X光費 ) 附民卷第171頁 9 113年2月5日 50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73頁 10 113年3月26日 260元 皮膚科 附民卷第175頁 11 113年3月26日 400元 無科別(證明書費) 附民卷第177頁 12 113年3月26日 50元 皮膚科 附民卷第179頁 13 113年3月30日 400元 無科別(證明書費) 附民卷第179頁 14 113年5月14日 40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81頁 15 113年5月14日 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81頁 16 113年7月26日 336元 皮膚科 附民卷第183頁 17 113年8月17日 260元 耳鼻喉科 附民卷第183頁 三、慶昇醫院: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別 卷宗頁碼 1 113年6月26日 12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185頁 2 113年6月28日 8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85頁 3 113年6月28日 3,500元 不分科 附民卷第187頁、本院卷第167頁 4 113年6月28日 39,450元 不分科 附民卷第189頁、本院卷第165頁 5 113年7月1日 42,500元 不分科 附民卷第191頁、本院卷第169頁 6 113年7月3日 28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195頁 7 113年7月5日 28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93頁 8 113年7月19日 12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197頁 9 113年7月22日 3,1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199頁、本院卷第161頁 10 113年7月23日 85,000元 不分科 附民卷第201頁、本院卷第163頁 11 113年8月9日 80元 眼科 附民卷第195頁 12 113年8月22日 528元 風濕免疫 附民卷第203頁 13 113年9月3日 70,00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05頁、本院卷第173頁 14 113年9月3日 900元 不分科(代辦費) 附民卷第207頁 15 113年9月9日 80元 眼科 附民卷第209頁 16 113年9月9日 28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211頁 17 113年9月9日 80元 皮膚科 附民卷第211頁 18 113年10月15日 70,00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13頁、本院卷第175頁 19 113年10月15日 28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213頁 20 113年10月15日 80元 眼科 附民卷第215頁 21 113年12月2日 70,000元 神經內科 本院卷第171頁 四、信合美診所: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別 卷宗頁碼 1 113年7月5日 300元 骨科 附民卷第217頁 五、嘉義慈濟診所: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別 卷宗頁碼 1 113年7月16日 195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 附民卷第219頁 2 113年8月13日 195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 附民卷第221頁 3 113年8月27日 455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 附民卷第223頁 4 113年10月15日 75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 附民卷第225頁 六、大林慈濟醫院: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別 卷宗頁碼 1 113年7月24日 400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 附民卷第227頁 2 113年8月1日 187元 骨科 附民卷第229頁 3 113年8月1日 330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 附民卷第229頁 4 113年8月12日 300元 胸腔內科 附民卷第231頁 5 113年8月22日 380元 耳鼻喉頭頸外科 附民卷第231頁 6 113年10月16日 300元 骨科 附民卷第233頁 七、居榮診所: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別 卷宗頁碼 1 113年7月29日 1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35頁 2 113年7月30日 1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37頁 3 113年8月2日 80元 眼科 附民卷第237頁 4 113年8月5日 1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39頁 5 113年8月8日 80元 風濕免疫 附民卷第239頁 6 113年8月12日 1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41頁 7 113年9月3日 1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41頁 8 113年10月15日 150元 神經內科 附民卷第2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