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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陳葉青
被告
彭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541元(計算式:房屋價額+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不當得利≒89,000元+28,541元=117,541元,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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