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 原告
- 陳葉青
- 被告
- 彭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541元(計算式:房屋價額+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不當得利≒89,000元+28,541元=117,541元,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