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木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就本件全數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元(房屋現值72,000元及主文第二項之2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