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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許立偉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娟即元富企業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裁定移送。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原告主張因犯罪而受損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014元,免徵第一審裁判費,非因犯罪而受損害金額為66,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部分業據原告繳納。依原告民國113年10月16日書狀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3,275,112元,原告尚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54元,追加之訴不合程式(計算式:聲明3,275,112元部分應徵之裁判費33,472元-聲明2,816,014元部分免徵之裁判費28,918元-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3,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5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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