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廖政勝
- 原告許立偉
- 被告鄭竣元、李淑娟即元富企業社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號 原 告 許立偉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告 鄭竣元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李淑娟即元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裁定移送,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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