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許立偉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告
鄭竣元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告
李淑娟即元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