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李祈紳
- 當事人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祈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仲財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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