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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06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樺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被告
葉津良

葉振山

葉永木

葉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津良、葉振山、葉永木、葉秀月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債務人即被告葉津良與其餘被告間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屬無償行為,損害及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依原告提出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861號支付命令,其對於被告葉津良之債權額,截至民國113年9月5日即本件繫屬前1日止計算之本金、利息、督促程序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93,982元(計算式如卷內試算表);依卷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告葉津良按遺產法定應繼分4分之1可得價額為776,429元(計算式:3,105,715*1/4≒776,429,元以下不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低之前者核定為393,9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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