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55號
- 原告
- 吳桂枝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律師
- 被告
- 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鴻志
- 被告
- 人
- 被告
- 郭柏佑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蔡憲庭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後,追加五鮮級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李鴻志為被告,並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981元。本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