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季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