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82號
- 原 告
-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進隆
- 訴訟代理人
- 連冠瑋
- 被 告
- 亞呈電子高科技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吳俊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90元,及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