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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思睿

原 告
帝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隆
訴訟代理人
連冠瑋
被 告
亞呈電子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俊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90元,及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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